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案情】2020年5月,陈某在外出履行职务途中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同年11月,陈某将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因陈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故陈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辩称,陈某已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故不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第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相同,都是对伤者误工损失的一种赔偿,二者不可兼得,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且与误工费的性质不同,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根据《纪要》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用指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非是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的范畴,与误工费并非同一性质,即使侵权人已经赔偿误工费,劳动者也可以依法兼得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而免除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义务。这样能够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依法得到赔偿。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网)

创建时间:2021-11-0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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